借條和欠條的區(qū)別在哪里?
借條和欠條的區(qū)別“欠”,一般的情況是指債務人員廚具的欠條前,雙方是有一定的經濟往來的,債權人是向欠債人員索要的欠款或是結算過后,債務人員還是需要給債務人款項的一種憑證,要是存在債務人沒有還款的能力或不想還款的話,雙方達成的一定的協議,有債務人員給債權人書寫欠條,而且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員書寫的欠據。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員書寫的欠據可以說是實屬無奈的。
深圳要債公司提醒您在這個時候我們的債權人應該也有意識到其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一定的侵害。因為債務人書寫的欠據畢竟不是真實的現金,即使上面書寫了具體的還款日期,到時候也不一定能夠及時的兌現。
償還欠款本就是債務人員應遵循的義務,只是債務人員不能及時還款,才導致債務人員不得不給債權人出具欠據的憑證。這樣不管是從邏輯還是情感上講都可以認定是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所以在由其發(fā)起的債券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就是從這個點開始算起的,從欠據上的時間開始算。債權人也是可以在還款日到來之前就像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的,不必等到時間到來或過了之后。
借條和欠條的區(qū)別:情人反目 一女子持40萬元借條向情夫討債
昔日婚外情反目后,他們頭腦發(fā)熱,你情我愿形成的”債務”該怎么算?內江市一女子和涪城區(qū)一男子分手后,持一張20萬元的借條、一張20萬元的欠條,起訴男方以及男方已經離婚的妻子共同還錢。8月23日,記者從三臺縣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男方獨立歸還20萬元借款和利息,認為另外20萬元有欠條但無欠款事實,駁回原告該項訴求。
女子討債,要求被告共同償還40萬,2015年6月,內江市女子胡某持一張20萬元的借條、一張20萬元的欠條,將綿陽城區(qū)男子易某以及與易某離婚不到一個月的妻子顏某訴至三臺縣法院。胡某稱,易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3月26日兩次向她借款40萬元,約定在2014年6月全部償還,到期后,經她多次向易某、顏某催收,兩人都拒不償還借款。要求法院判決易某、顏某共同償還40萬元借款及利息。
男子辯稱,出具了欠條借條但不欠債
易某辯稱,他與被告顏某結婚10余年,一直沒有生育。2013年6月,他通過微信與胡某相識并同居生活。為了讓胡某給他生子,在胡某的要求下,他兩次給胡某出具借條和欠條各一張,總計金額為40萬元,實際并沒有借胡某的錢,也不欠胡某的錢,請求法院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家住三臺縣的顏某認為,她與易某長期兩地分居生活,近兩年來,易某沒有給家里拿過錢,易某與胡某長期同居生活,易某在未向胡某借錢的情況下,向她出具了40萬元的借條。她與易某已經離婚,要求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調解,原被告各持己見不讓步
法院經審理查明,易某在給胡某出具20萬元的欠條時,還承諾如未及時歸還,愿按每月4000元的利息加算,而四個月后再次出具20萬元借條時,沒有約定利息等。法院還查明,易某第一次出具借條不到一個月,就和胡某共同注冊成立了云南某商貿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胡某投資額為51%,易某投資額為49%。2014年底,易某和胡某反目,之后胡某開始向易某討債。2015年5月,易某和顏某在三臺縣民政局協議離婚。法院在開庭審理中組織雙方調解,但原被告各持己見,都不愿讓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法院判決,20萬元欠款證據不足
2015年10月,三臺縣法院審理認為,易某向胡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胡某對資金來源所舉的證據,與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借款時間也基本一致,依法確認該借款成立。本案中,該借條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息,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故該借款從2014年6月27日開始計算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法院認為,胡某雖提供了由易某書寫的欠條,但易某對該欠款予以否認,且胡某也未能提供資金來源的證據,也未作出該款合理流向的解釋,因而對胡某該項訴求不予支持。
針對胡某要求易某、顏某共同償還借款的訴求,法院認為,胡某與易某發(fā)生借貸關系時,雖然顏某與易某還是夫妻關系,但顏某沒有在借條上簽字,該款也未用于家庭,顏某對該借款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由被告易某向原告胡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駁回原告胡某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都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有借條,還得有相關憑證,借條或欠條只是一種形式上的證據。前提必須是借款的實際支付,對于像本案這種爭議較大的借欠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表示要一致外,還需要有相關的憑證,如交付憑證,第三方證人在場或圖像、視頻等依據,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該案中,由于沒有相關憑證,所以法院做出支持借條,不支持欠條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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